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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 2006-11-25, 17:28   #1
jeny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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榮安一街--暴力討債害死5命案

聞主題:偵破暴力討債害死5命案件
新聞內容: 本月5日在中壢市榮安一街自立國宅發生一起諶姓一家五口燒炭自殺案件,遺書中透漏遭簡姓男子已將對其家人不利之言語恐嚇逼債,導致諶姓死者身心受創,深怕簡男對家人不利,因而選擇權加一起燒炭自殺,以避免受到簡男之威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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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 2012-07-14, 14:23   #2
w07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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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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榮安一街488號1樓
這是間法拍屋
先前曾推出
但都流標
請勿踩到地雷




案號:096十26455 拍賣日期:0096.12.26 拍賣次數:3 全文檔名:2F21155644.010.

函稿抬頭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發文字號:桃院木執96年執十字第26455號主旨: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6年度執字第26455 號拍賣抵押 物強制執行事件,債務人諶彭招治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。 ~T78;(第三次拍賣)~T64;依據:強制執行法第81條。公告事項: 一、不動產所在地、種類、他項權利、權利範圍、拍賣最低價 額、保證金等:如附表。 二、投標日時及場所:96年12月26日下午2 時30分起,將投標 書暨保證金封袋,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開標室標櫃內。 三、開標日時及場所:同上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 開標室當眾開標。 四、閱覽查封筆錄及場所:自公告之日起,至拍賣期日止(每 日辦公時間內)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(查封筆錄一併 揭示於本院公告之後)。 五、交付價金之期限:除依法應另通知外,應於得標後7 日內 繳足全部價金。 六、~T78; 備註:其餘請詳閱揭示本院公告欄所示之其他一般 公告事項。~T64;附表: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96年度執字第26455號 財產所有人:諶彭招治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│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│地│ 面  積 │ 權  利 │ 最低拍賣價格 │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│號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 圍 │ (新臺幣元) │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1 │桃園縣│中壢市 │自立 │ │851 │建│27867 │100000分之12│864,000元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7 │ │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 │備考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編│ │ │建築式│  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│ 權利 │ │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樣主要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低拍賣價格 │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建築材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 ││ │ │建 物 門 牌│料及房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 (新臺幣元) ││號│ │ │屋層數│合       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1 │8139│桃園縣中壢市自│14層樓│1樓層:100.96 │陽台13.11 │ 全部 │2,880,000元 ││ │ │立段851地號 │房鋼筋│合 計:100.96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--------------│混凝土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桃園縣中壢市榮│造、國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安一街488號 │民住宅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 │備考│含共同使用部分8591、8592建號之持分 │├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使用情形│點交否: ││ │本件標的物據債權人查報為債務人自住使用,拍定後點交。 │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備註 │一、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,請投標人分別出價。 ││ │二、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:參佰柒拾肆萬肆仟元,以總價最高者得標。 ││ │三、保證金新台幣:柒拾肆萬玖仟元。 ││ │四、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。 ││ │五、本標的物係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,應買人雖不以具有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者為限,但拍定所││ │  得價金應優先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,且拍定取得所有權後,應受國民住宅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││ │  制。 │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案號:96年度執字第26455號股別:十

此篇文章於 2012-07-14 14:29 被 w0733 編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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