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裁判字號】 92 , 易 , 2959
【裁判日期】 941230
【裁判案由】 侵占等
【裁判全文】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易字第2959號
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何蘋原名.
選任辯護人 郭玉健 律師
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1年度偵字第1614
2 號)及移送併案審理(93年度偵字第5568、17368 號),本院
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
第5 款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被告何蘋侵占於民國94年12月24日21時17分許,在○
○縣○○市○○○路○ 段
209 巷19號,因墜樓致其胸、腹多
重器官鈍傷內出血,併發出血性休克而不治死亡乙情,此有
其辯護人所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甲字第2151號相驗
屍體證明書影本乙紙,在卷可稽,應堪認定。爰揆諸上開法
條之規定,本件不經言詞辯論,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前段、第307 條,判
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
法 官 陳信旗
法 官 林晏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書記官 陳君偉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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