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覆: 榮民路--老榮橫死鄰居下毒手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75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耀邦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
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9年度偵字第1800
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林耀邦殺人,處有期徒刑拾伍年,扣案之木棍壹支沒收;又意圖
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攜帶兇器,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,而取他人
之物,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,扣案之木棍壹支沒收;應執行有期
徒刑貳拾年,扣案之木棍壹支沒收。
事 實
一、林耀邦因工作之故,與案外人卓雲雄共同居住在桃園縣中壢
市○○路241巷40弄11衖10號租房處,而與獨居在同衖8號之
余懷德比鄰而居。林耀邦於民國99年7月4日上午9時許起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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