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搜尋: 文章作者: ntuclo
版面: 哈啦聊天 2005-08-21, 17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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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 ntuclo
可能不至構成毀謗罪

參照釋字509號,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毀謗罪相繩,億不得已此向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,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,或法官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。ex:某週刊之劉泰英案,該週刊勝訴。

結論:提供足讓自己相信該屋確有問題的證據,所以照片當然可附加。
版面: 凶宅發問區 2005-08-20, 22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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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 ntuclo
請問輔大附近的套房、雅房

我是輔大的新生最近要租屋,煩請大家多幫忙 ^^

我手邊資料如下:
1.新莊市建福路49巷36號1F
2.新莊市新莊路763巷35號2F
3.新莊市新泰路284巷3弄4號1F
4.新莊市新泰路412號5F
5.新莊市中正路514巷105向58號2-4F
6.泰山鄉明志路三段204巷6號
7.萬安街60巷9號4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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