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面: 桃園縣/市
2006-03-08, 09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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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面: 桃園縣/市
2006-02-17, 10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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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覆: ???
不是的,依規定說明書必須要"明白"告知屋況,所以這個案子其實就是賣方和仲介知而不告,違反說明書的原則,因此要負賠償責任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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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面: 桃園縣/市
2006-02-15, 15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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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覆: 買賣契約
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
第 23 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,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
解說。
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,應經委託人簽章。
第 24 條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,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
託人交易之相對人,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。
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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