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謂凶宅?兇宅與法令?
"凶宅"真的好像沒有這個法律名詞.
只有單單一紙內政部的函釋...這個函釋也是怪怪的. 最今看不少案子...舉幾各例子來說吧: 例一:六樓跳樓..二樓摔死..到底算誰的(內政部說算二樓的?) 例二:六樓跳樓..二樓重傷..到院後死亡(這要算誰的?) 例三:1號戶內被砍殺..逃到6號鄰居家..倒地死亡(這又要算誰的?) 例四:1號戶內被砍殺..逃到6號鄰居家..叫救護車..到院前死亡(這又要算誰的?) 例五:在家被殺..半條命..把人載到租屋處後死亡(這又算誰的) 例六:據某警政單位報告某某戶.屋內發現白骨二具. 屋主與其無任何關西.經報本所處理.法醫堪驗後屬於疾病死亡.(這又算誰的) 內政部是說:哪裡死亡.就算哪裏的.還有口氣.上救護車. 到院前死亡..疾病死亡..那就不叫兇宅. 那法院又跑出一個名詞 就一般社會大眾言.仍屬於心理層面嫌惡狀況.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言. 對居住品質會發生疑慮.而產生的負面條件. 這樣說來..兇宅的定義更廣泛. 從整體看來..也沒有一個說的準的. 法官也不見得依照內政部的釋函再走(許多判例看來). 可以認定是..可是認定不是..就看法官高不高興. 在來說到住址啦. 一般媒體影片或者住址..只要轉載得宜.多半不會有何爭議性. (但是.擺上網路.就最好備份處理.以免連結毀損.到時候.可就得不償失了) 不過建議即便知道住址(要真的.不然.害到人.後果自負).姓名最好隱藏. 姓名部份會出現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..還沒人被告過..要有人被告才有答案. 相信..沒有人願意當第一個被告的. 台灣法律又真的很奇怪..資料不能公佈(像這個網站一樣). 比如網友說:台北市忠孝東路00巷發生凶殺案??? 我還是看不太懂..我用地圖跑一遍..只有傻眼一個字. 少則幾百戶.多則幾千戶.感覺好像.在玩拉霸.中荔枝還是bar而已. ***相信很多購屋者.有跟我相同的感覺吧*** 看過一個很奇怪的判例: 警局說:資料多不好查. 鄰居說:不想妨礙他人賣屋. 所以...跑出來一個倒楣的原告. 又不知道要算誰的. 買屋=自求多福...去廟裡問神.看會比較準嗎? 消保法.在這上面是沒什麼作用的. 民法呢.物之擔保請求權.告了才有. 我說句實在話:很多人會認為自己家的地址被揭示.心裡會不舒服. 但是..不能把這種不舒服..給消費者承擔.畢竟不是買飲料. 不動產動輒上百萬..有的人可是花一輩子去賺. 而凶宅的產生.既然是事實.自己就該承擔後果. 除非.是有人惡意散撥謠言...法律最終的規定. 能證明所指摘為真實者...不罰. 最後. 我覺得這個站長呢.經營十幾年.真的很辛苦.只能說.繼續加油. 純無聊...打打屁而已....個人看法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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