攀爬住家陽台 失足墜樓亡
2017-06-24 00:09聯合報 記者張芮瑜/宜蘭報導
宜蘭縣羅東鎮一3歲女童月前遭父親獨自留在家,攀爬住家陽台不慎墜樓身亡,警方將其父張姓男子以過失致死罪送辦;宜蘭地檢署認為張男雖有明顯過失,但念其痛失至親,其情可憫,罕見決定不起訴。 60歲的張姓男子四處做工維生,太太為外籍配偶,在小吃攤賣麵。103年他老來得女,捧在手掌心疼愛,不料遭逢悲劇。 今年5月19日,張男原在家中照顧小孩,中午欲出門買午餐,打電話叫妻子回來照顧後便外出,怎料愛女攀爬至陽台,不慎墜落至4樓遮陽板。女童頭胸腹挫傷,創傷性休克死亡。 警方表示,張男與妻疑未溝通好,張父以為妻子會回家看小孩,離家後釀成悲劇。 警方以過失致死罪嫌送辦,宜蘭地檢署偵辦認為,張男在案發當時離家,疏未注意女兒獨自在家恐有危險,以致愛女墜樓,足以認定有過失致死犯行,但最終決定予以不起訴處分。 宜檢念及張父並無有期徒刑前科,主任檢察官沈念祖表示,該案依職權不起訴,意即被告仍有罪行,但量其刑度輕微且痛失至親,做出不起訴處分,「失去至親之痛,更甚於任何刑度」,這對他(張父)已是最嚴厲懲罰。 一名資深檢察官表示,職權不起訴的原則,主要是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罪,檢察官衡量被告犯行輕微或情有可原,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,但若被告之前已因他案獲職權不起訴,檢察官的裁量會更謹慎,在情理法之間取得平衡。 http://i.imgur.com/4ooZ1Ae.jpg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254306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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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蘭縣羅東鎮東安里禮運路-大欣豪景No.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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