僑中二街88巷10之4 號5 樓及頂樓加蓋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87號
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進順 郝繼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0 年度偵字第1433 5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楊進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,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郝繼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 實 一、楊進順於民國99年1 月22日以郝繼強之名義,以新臺幣(下 同)350 萬元之代價購入坐落在臺北縣板橋市(現改制為新 北市板橋區,下同)僑中二街88巷10之4 號5 樓及頂樓加蓋 部分之房屋後,楊進順與郝繼強2 人得知上開房屋曾發生有 人在屋內上吊自殺死亡之情事,竟隱瞞實情,基於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,欲再以高價出售牟利之犯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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