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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 2005-08-01, 19:43   #1
阿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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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日期: 2005-08
文章: 0
不知刊登住址照片會不會被告

不知刊登住址照片會不會被告
阿伯 目前離線  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舊 2005-08-21, 17:49   #2
ntuclo
初級會員
 
註冊日期: 2005-08
文章: 1
預設 可能不至構成毀謗罪

參照釋字509號,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毀謗罪相繩,億不得已此向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,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,或法官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。ex:某週刊之劉泰英案,該週刊勝訴。

結論:提供足讓自己相信該屋確有問題的證據,所以照片當然可附加。
ntuclo 目前離線  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舊 2005-08-22, 23:06   #3
flyfish5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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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日期: 2005-08
文章: 1
預設

新聞報導有什麼好被告的!
flyfish543 目前離線  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舊 2006-10-01, 11:55   #4
ping9205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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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日期: 2006-09
住址: 台灣低北半邊
文章: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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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設

恩被刊登的人心裡一定不會好受
不過刊登出來可以幫助到一些不想買到凶宅的人
算好事吧
__________________
會許願的貓
ping920505 目前離線  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舊 2013-03-26, 20:58   #5
mhhome1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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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日期: 2013-03
文章: 9
預設 回覆: 不知刊登住址照片會不會被告

針對住址..是不會被告的(不過必須有相關的資訊.證實為真.而非道聽塗說)...自家的住址遭到刊登..刊登者能證明..取自於相關新聞資訊..而非散播導致住戶權益受損的攻擊..應該都不會有毀謗之類的事情..不過..要道聽塗說..或者轉載於所謂的口耳相傳..就一定有事情...比如說:我家樓上五樓有人燒炭自殺..我家住在某某路幾號1樓...那你就必須要有相關的資料佐證五樓確實是發生所謂的燒炭自殺...搞不好人家只是不小心跌倒..叫救護車..你就亂亂說..這樣子..你一定有事...佐證:文字.書報.法院.公文書...相關資料..不是口耳相傳..法官不會相信你出張嘴..那種親眼所見的事情(你是被告的時候)
mhhome168 目前離線  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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