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-03-25, 08:39 | #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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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路2段405之7號2樓
法拍屋
現場據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王振聲陳稱:「查封之房屋現│ │ │無人居住,已遭斷水、斷電,無增建亦無車位,債務人王曉嬪係在屋內燒炭自殺」。如陳稱屬實符合│ │ │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,拍定後點交;惟如陳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,則拍定後 │ │ │不點交,實際使用情形,投標人應自行查明。(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,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 │ │ │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,第三人如陳述不實,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,經│ │ │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,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。) http://hs.mywoo.com/hs/fphctn?id=79787&prv=3&city=36 |
2014-03-25, 08:48 | #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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