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-04-17, 21:13 | #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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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地方法院第107司執43351號
│ │本件拍賣之標的現無人占有使用,拍定後按現況點交。又本件依據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│ │ │書所示,債務人楊永立於民國106年12月23日被發現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以燒炭方式自殺,屬建物內有 │ │ │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發生,請應買人注意。 │ │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、差額地價,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繳清事宜。 │ │ ││請投標人自行查明,不得於拍定後主張。 │本件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,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拍定後不得異議 │ │ │ 法院不做任何擔保責任。 |
2019-04-17, 21:16 | #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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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覆: 屏東地方法院第107司執4335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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