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-09-19, 16:13 | #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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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不負「瑕疵擔保責任」/ 法拍買到凶宅 只能自認倒楣
同一戶凶宅,前後法拍三次,三次都有人傻傻不知情得標,前兩次得標主事後才得知凶宅,卻無法主張權益,只能選擇眼睜睜被沒收保證金,這一切只因法院不用負「瑕疵擔保責任」;究竟是法令趕不上時代?是法官太恐龍?還是人民活該倒大楣?
原屋主一家四口燒炭 三度法拍 婦人吳麗玉與丈夫打拚多年,決定買一棟屬於自己的房子,夫妻倆考量經濟狀況後決定買法拍屋,向法院標到台北縣三峽鎮一戶法拍屋,繳交九十四萬元保證金後,以總價五二八萬元買下,事後才知竟是曾發生轟動三峽、一家四口燒炭自殺身亡的「凶宅」,吳麗玉嚇得向法院聲明異議;但板橋地方法院審理認為,依「強制執行法」之規定,法院並無主動調查是否為凶宅的義務,駁回她的異議。 完整新聞報導請見 http://news.pchome.com.tw/politics/l...443825001.html |
2011-09-23, 16:31 | #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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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樣看來買法拍屋的風險也很高耶@@”
我個人認為買屋最怕就是買到凶宅…..脫手難之外也不會想要拿來自住 最近委託信義房仲幫忙談一間房屋…他們有凶宅資料庫過濾..這樣好像會比較安心 |
2011-09-23, 18:47 | #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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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一下信義房仲這個服務,
制定層層過濾系統還要制定這些眉眉角角的保障, 算是滿有誠意的。 希望房仲業者可以推出更多利於買家的服務 |
2011-09-30, 10:48 | #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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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扯..最近凶宅的資料變一堆
信義真的有推這服務喔?真妙,大概要查到死了這些房仲...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