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砂屋
使用情形│一、本件於104年3月26日現場查封時,債務人不在場,在場人黃O偉稱:10樓之1間目前由原也國際設 │
│ │ 計有限公司承租,我是負責人,租期至103年12月1日至104年11月30日。 │
│ │二、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4年3月31日函表示:經查復興南路1段57號10樓、10樓之1、10樓之2建│
│ │ 築物非屬本府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,亦非921及331地震勘估評屬「黃單需注意」或「紅│
│ │ 單可補強」建築物;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、地震受創等異常情形,仍應依實際鑑定 │
│ │ 結果為準。
│
│ │三、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4號民事判決理由中認定│
│ │ ,債權人向債務人購買之同棟建築物門牌號碼復興南路1段57號5樓之5房屋經鑑定後,該5樓之5 │
│ │ 房屋確有氯離子含量高於國家標準值之情形,應屬俗稱之「海砂屋」,並存有結構安全之疑慮,│
請投標人特別注意(相關內容請投標人自行參閱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4號民事判決判決書)。
http://aomp.judicial.gov.tw/abbs/wkw...7161036307.0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