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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 2005-08-22, 12:10   #1
trippe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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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設 北園街~兇殺

吳聰欽於民國(下同)八十七年間因竊盜罪,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,甫
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執行完畢,猶不知警惕,其與原來從事按摩業之黃麗榕係男
女朋友關係,二人同居於台南市北區北園街八巷十六號十二樓之二。九十年三月
三十一日凌晨二時許,黃麗榕接獲電話,欲外出為客人按摩,且前數日黃女與客
人在一起,拒絕接聽吳某電話,更引起吳聰欽不滿,認為黃女對其疏遠,又遭黃
女數落其失業,沒辦法養她,如不出去工作,該如何過活等語,且堅持要出門幫
客人按摩,吳聰欽愈發惱怒,二人爭執激烈,黃女乃順手拿起煙灰缸毆打吳某頭
部受傷流血,進而發生互毆,乃引發吳聰欽殺機,認為與其如此下去,不如與黃
女一起死,遂站起以右手勒住黃女脖子並將其壓倒在地,再以雙手緊勒黃女脖子
,直到黃女口吐白沫,嘴角滲出血絲,斷氣身亡方罷手。嗣乃外出四處遊盪,心
中盤算如何處理黃女屍體,以免被人發覺,乃於中午十二時許,電告不詳姓名、
年籍綽號「阿德」之男子,以新台幣(下同)二萬元購買由「阿德」竊取之宋振
茂所有車號VY─一五四六號自用小客車一部,以備運載黃女屍體;又於同日十
四時許,轉赴台南市東豐路四九二號大華帆布行,以五百元訂製一只寬四尺四方
、長五尺之帆布袋,以備裝屍體。當日晚上二十時二十分許,返回台南市北區北
園街八巷十六號十二樓之二,將黃麗榕屍體裝入帆布袋,並另行起意,基於意圖
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,竊取黃女所有印章、金融機關存摺、金融卡、所有
權狀、○九二九五六三八八五號行動電話、信用卡等物(此部分詳如二所述),
坐電梯至地下停車場,將裝黃麗榕屍體之帆布袋放置VY─一五四六號自用小客
車後行李箱內,開車前往台南市南區黃金海岸停車場附近準備埋葬,因人多且找
不到適當地點恐被發覺而作罷,嗣轉往高雄縣茄萣鄉遠洋漁港碼頭,將該自用小
客車及黃麗榕屍體推入港內,以湮滅屍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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