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-07-08 16:03
[記者鄭淑婷/桃園報導]王姓女子3年前透過朋友介紹,向簡姓女子購買位於桃園市的房子,後來發現屋子裡曾有人自殺身亡、已屬「凶宅」,死者就是簡女的親弟弟,質疑簡女當初在買賣房屋時刻意隱瞞訊息,並在契約中簽下「賣方保證產權持有期間無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情形」,王女氣得向簡女提告討回420萬元。
簡女辯稱,當時的房子市價有600多萬元,她只賣420萬元是低於行情很多,王女應該知道有「隱情」。
桃園地院法官審理認為簡女不可能不知弟弟在屋裡自殺,審結判處簡女須償還王女42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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