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題
:
不知刊登住址照片會不會被告
查看單個文章
2005-08-21, 17:49
#
2
ntuclo
初級會員
註冊日期: 2005-08
文章: 1
可能不至構成毀謗罪
參照釋字509號,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毀謗罪相繩,億不得已此向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,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,或法官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。ex:某週刊之劉泰英案,該週刊勝訴。
結論:提供足讓自己相信該屋確有問題的證據,所以照片當然可附加。
ntuclo
查看公開訊息
發送悄悄話給 ntuclo
查找 ntuclo 發表的更多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