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明原因 住處燒炭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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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物假扣押查封時,債務人不在場,本案執行時據承租人陳報建物出租予己,租賃期間自民國98 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03年6月20日止,並表示大樓管理總幹事告知於96年間有住戶燒炭自殺事件 ,應買人請自行查證,本件租期尚未屆滿,拍定後不點交。 拍定後不得異議 │ │ │ 法院不做任何擔保責任。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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